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预算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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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预算监督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8-31

(2009年3月26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确保预算严格执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预算初审

  第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依法对县级预算进行初审。

  第二条  对县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预算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安排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符合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支出是否确保了重点;

  (四)代表议案中涉及财政预算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所需资金安排情况;

  (六)实现预算所采取的措施;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应提前了解预算的编制情况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加强对预算草案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45日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向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报告,并提交县总预算草案、县级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以及项目表和其他材料。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在收到预算草案的15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给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采纳意见的情况向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报告。

  初审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审情况,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结果。

第二章  预算监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第八条  预算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有关预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也可以指派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案。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书面报告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情况、书面报告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及组成人员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书面报告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的决议的情况。

  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决议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抽查工作,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并就存在的问题或不清楚的情况,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答复或说明。对情况复杂或人民群众意见反映集中的问题,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县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者要求县政府监察部门进行专项监察。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在日常审计、监察工作中,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有关说明,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报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审,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调整方案未经审查和批准之前,不得预支或提前列支。

  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的紧急情况,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在预算调整时依法认可。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10月份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前三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章  决算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县人民政府应编制县级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县级决算草案应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形式报告,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动大的应作出说明。

  决算报告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实现或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上级批复决算情况;县人民政府认为应说明和县人大常委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向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报送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有关材料。审计部门对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纠正或处理,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或处理情况。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向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报告县级决算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对县级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初审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关于县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决算中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或说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查中提出的有关审查意见和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转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研究和办理情况应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四章  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凡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部门(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补助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预算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县级各部门预算。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将批复后的部门预算报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和抽查监督,增强部门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部门决算情况的抽查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预算法律、法规,严肃预算纪律。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中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列、少列收入和支出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违反规定批准拨付使用无预算、超预算资金的;违反规定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或者其他擅自挪用预算资金的;违反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和决定,给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属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依法撤销其职务,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人大常委会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