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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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监督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8-31

(2009年3月26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各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行使监督权。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监督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监督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四)坚持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第二章  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监督的范围

  第五条  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监督的范围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规划的编制、执行和部分调整;

  (二)经济运行情况;

  (三)重大经济和社会事项;

  (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五)改革和发展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对计划的初步审查。

  (一)在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通报草案编制的主要情况。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审。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报送年度计划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供计划草案送审稿、上级及有关部门关于计划编制的要求,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说明材料,以及与初审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审的重点是:计划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长远规划的总体要求;计划草案及其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利于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计划实施的重大项目情况及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主要措施是否能够保障计划的实施、目标的实现。

  (五)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审时,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有关方面专家参与初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年度计划草案初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对不能修改的要说明原因。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结合初审情况,对计划草案和计划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七条  对经济运行、规划、计划执行和调整情况的监督。

  (一)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季将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按月向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报送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及统计材料。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专门听取县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对经济运行、计划执行相关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可就经济运行、计划执行中的某些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检查或视察。

  (二)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1至6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县人民政府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前,由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的主要内容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计划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目标的实现及经济结构调整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工业、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工作、劳动就业等工作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和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县人大常委会及组成人员对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并在两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在经济运行、计划执行过程中,须对计划作部分调整时,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个别计划指标在执行中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不对计划作出调整,但应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10月;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材料提交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审。审查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对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作出批准决议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落实。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议应当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计划调整方案议案时,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修正案。

  (四)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长远性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执行和变更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规划编制、执行和变更情况的监督。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决定、决议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执行和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对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监督。

  (一)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事项进行重点监督。

有权提出议案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监督的议案。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议案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提请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结构调整方案;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医药卫生、扶贫救灾、环境保护、城建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县级财政投入及县人民政府举债的项目建设情况;重大自然灾害和给国家、集体财产以及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经济事件及其处理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县人大常委会需要监督的其他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

  (三)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和社会发展的议案、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先行调查、审查、论证,也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或有关机构审查、论证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四)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议案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者议案、报告的提请人代表应当到会作出说明。

  (五)县人大常委会就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县政府应当认真执行。会议就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六)对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不报告或越权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作出的越权或不适当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九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并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撤销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条  被监督的机关和人员认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自收到决议、决定后的30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有关决议、决定确属不当的,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在没有变更或撤销以前,有关决议、决定仍然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