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1-08-31

 (1998年4月29日师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师宗县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决定问题需经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下列工作:

  (一)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日程和列席人员。

  (三)初审提交会议讨论的报告,提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议或决定(草案)。

  (四)提出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研究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并组织实施。

  (六)根据工作需要或常委会授权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或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汇报。

  (七)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依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及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决定常委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答复形式。

  (九)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汇报。

  (十)研究处理重大信访案件。

  (十一)许可司法机关对个别县人大代表涉嫌犯罪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常委会会议确认。

  (十二)研究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及有关事项。

  (十三)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人选建议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研究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开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

  (十五)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的有关工作或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讨论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六)讨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处理意见。

  (十七)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权的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一)听取分组审议情况汇报,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的审议意见汇报,就有关审议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三)听取有关人事任免议案审议情况报告,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