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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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1-08-30

   (1993年3月18日师宗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2009年1月13日师宗县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各项议案的审议、报告的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

  如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书面请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届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半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和会议主要议程建议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它准备事项。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有利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本届县直单位和若干乡镇代表小组代表团。根据代表小组的推荐,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届中若需变动,应重新推选。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报告和讨论有关事项;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

  (五)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审查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审查。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由本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安排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下设若干工作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十四条 不是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县选出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它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会中应当向会议秘书处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主要报告和公告、决定、决议应予公布。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议,选举或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少数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的文字和语言,同使用汉文、汉语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预备会议的举行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的其它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也可以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报告,或者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予以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议案审查报告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于当年的11月前研究完毕,答复提议案人,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上次代表大会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建议。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应当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向主席团汇报,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会后,秘书处把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作综合整理,以书面形式转交报告机关。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大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并将决议草案印发会议,由主席团将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的计划(草案),地方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报告,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部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草案);提出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草案)。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地方财政预算收支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地方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部份变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的十一月底以前将部份变更意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县长、副县长的人选;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政党、人民团体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它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提名的候选人符合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补选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应实行差额选举。如果在本次代表大会会议上另行选举,候选人得票仍不过半,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举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草案,先交各主席团进行审议,再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其他各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由该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确定。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罢免的,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询问、质询案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或者审查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主席团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审查和研究时,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审查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或审查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单位研究处理。能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当面答复代表;闭会期间办理的,必须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意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单位继续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应当将办理的基本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全县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一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或者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或大会每次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决议、决定和其它事项,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