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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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15
(2008年9月24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7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工作,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央、省、市实行垂直领导的直属机构。
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检查项目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规定途径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筛选综合,提出执法检查项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第七条  根据年初工作要点,县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工作机构主任担任,组员由主任会议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相关工作机构应认真拟订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方案确定后,以办公室文件通知有关单位和检查组成员。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在开展执法检查之前,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了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或单位的执法情况,为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阅案卷、查阅有关资料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且不得对向执法检查组反映情况的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或单位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做好执法检查的有关配合工作,认真准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汇报材料,由主要负责人出席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并汇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活动结束时,视工作需要,可以向接受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所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但不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作全面评价,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的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对法律、法规本身和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
  执法检查报告在审议前可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应情况,不得回避矛盾。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向全体会议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供文字、视听等形式的参阅资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发会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后,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情况综合形成相关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印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在2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交由有关机关处理,或者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交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有关机构限期处理。对重大的违法案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或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或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一)拒不接受检查的;
  (二)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拒不执行和办理,或者有意拖延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