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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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4-12-15
(1987年8月26日师宗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 5月26日师宗县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11月27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县委的决策。县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中的重大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县委批准后再进入法定程序。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遵循程序,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和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师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的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工作部门局长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十四)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的辞职请求;
  (十五)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六)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的拘留、逮捕、刑事审判;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七)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三章  县人大常委会履职方式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采取审议决定、审议同意和听取审议报告的方式。
  (一)审议决定下列重大事项议案:
  审议中共师宗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
  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
  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
  审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
  (二)审议同意下列重大事项:
  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听取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报告:
  上级政府决定的事项;
  同级政府决定的事项;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五)询问和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八)听取和审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同听取和审议视察、调查报告相结合,同听取和审议评议报告相结合;
  (十)应经人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而未经人大法定程序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发扬民主、依法任免有机统一的原则,采取下列方式: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听取人事任免案的情况介绍。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介绍了解情况。
  (二)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三)审议下列任免案:
  审议中共师宗县委委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
  审议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
  审议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任免案;
  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
  审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罢免案。
  (四)任后颁发任命书,进行任职发言,组织向宪法宣誓。
  第十条  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采取下列方式:
  (一)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主席团名单方案等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同意后,进入法律程序;
  (二)召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议程、主席团名单等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或主席团会通过;
  (三)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的准备工作;
  (四)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通过大会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等事项。
 
第四章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出席会议、参加履职活动;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行使提出议案权。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可以联名提出对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
  (四)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议案。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章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据法定职权审议议案、报告,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主任会议的形式进行。
  (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听取工作报告、议案说明报告,对重大事项议案、决议决定、人事任免议案进行表决;
  (二)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报告、议案,可提出意见、建议,可提出询问,可进行辩论讨论;
  (三)必要时,可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审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审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和回答问题。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和旁听会议:
  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县处级领导干部、各委(室)负责人、担任过正科实职的主任科员,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以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可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公民可以旁听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重大事项议案、人事任免案、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受县委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议案;根据县委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
  (三)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确定会议日程,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初审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议案、报告;研究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的处理;
  (四)讨论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制度、办法等草案;
  (五)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议程草案及其他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决定常委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答复形式;
  (八)讨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处理意见;
  (九)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
  (十)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
  (十一)决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二)决定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评议;
  (十三)研究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代表议案,人民群众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四)组织开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
  (十五)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工作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六)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时,主任会议可以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办理。
 
第七章  人大代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保证县人大代表知情权,提高代表审议议案、报告的水平和效能。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为县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发送文件资料和刊物;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提高议案、建议提出和处理的质量。
培训县人大代表,明确代表议案、建议的基本要求、范围和程序;指导提议案建议的代表起草、讨论、修改、完善议案、建议;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质量。
  (三)处理代表来信,接待代表来访。
  (四)规范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代表活动实效。
组织县人大代表视察、调研、评议、列席县人大常委会活动;创建并巩固完善县、乡“人大代表活动之家”,编组开展代表活动。
  (五)为县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络并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代表活动。
 
第八章  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授权负责有关工作,为常委会履行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视察、检查等工作,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负责为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做好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和法规政策依据;
  (四)组织开展调研,为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做好初审等准备工作,会后及时形成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五)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对相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并提出报告;
  (六)负责办理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
  (七)加强同县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联系,了解相关工作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
  (八)办理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当好参谋;
  (二)协调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做好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的服务工作;
  (三)负责需办件的办理、落实、反馈和有关事项的督办。
  (四)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文件的草拟、工作委员会起草文件的审核,以及公文处理、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五)负责常委会机关的学习教育、人事管理、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老干部及接待工作;
  (六)负责主任会议安排的其他工作,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