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15
(2014年 11月27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工作,接受人民群众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开展的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情况;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提出的质询案;
(四)“一府两院”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对质询案的答复;
(五)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督促检查报告;
(六)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七)“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约见事项的情况;
(九)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上述工作报告和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常委会公告、信函、会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县级人大代表通报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通过下列途径或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一)师宗人民广播电台、师宗电视台、师宗人大网站或相关媒体,以及会刊、工作简报等,以全文或摘要及其他方式刊播;
(二)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途径或方式。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布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牵头,常委会各委(室)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公布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查询依法应当公开的与监督工作有关的报告和资料。
第七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