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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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4-12-12
(2008年5月19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密切县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等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信访人,是指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处理信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别受理、统一交办、综合分析、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原则;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耐心接待,认真办理。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工委,负责日常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务。其职责是: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向有关单位转办和交办信访案件;
  (三)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向领导提供信息;
  (五)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按下列规定归口办理: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转交信访人所在地或处理信访人问题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解决;
  (二)按法律规定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来信来访,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处理;
  (三)属行政工作方面的问题或控告、检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来信来访,由县人大常委会转交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处理;
  (四)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民事的申诉案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转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或承办单位,必须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处理。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能解决的,必须积极解决,不得推诿拖延;对于法律、政策无具体规定,而实际需要解决的,应依据法律、政策精神,酌情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于提出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要根据法律、政策予以解释或批评教育。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办理报告要严肃认真,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及理由,依据调查作出结论或说明,不得敷衍搪塞。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承办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的调查事实不清,或者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坚持逐件拆阅群众来信,文明、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与县信访局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机构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定期协调处理疑难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