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12
(1990年5月21日师宗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会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参加,相互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一府两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时,根据议题,可邀请“一府两院”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涉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事项,可邀请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及与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应当邀请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和相关委室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调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时,“一府两院”应按照要求密切配合,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如实反映情况,保证调查、检查、视察活动顺利开展。
第六条 上级人大到师宗调研“一府两院”工作时,“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分管领导及办公室做好迎接调研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调研行程方案,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确保上级人大调研工作圆满完成。
第七条 “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议案和建议、约见事项、转交的信访件等,要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县人大代表。
第八条 本县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全局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它重要情况,“一府两院”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通报。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一府两院”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保持经常性联系,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做好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