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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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31
(2011年3月2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8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选民,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组织形式
  第二条  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和义务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查等;
  (二)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三)旁听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四)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调研;
  (五)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按照《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六)走访、接待选民,了解社情民意;
  (七)向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八)积极为民办实事;
  (九)其他。
  第三条  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查等,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具体组织,也可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对代表参加情况进行登记;
  (二)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安排,并做好登记;
  (三)旁听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选联工委参加并对代表参加情况进行登记;
  (四)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调研,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根据代表的意见联系安排,并对代表参加情况进行登记;
  (五)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或代表小组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进行组织并登记;
  (六)走访、接待选民,了解社情民意,由代表小组组织进行,也可由代表结合自己工作实际进行,代表小组负责登记;
  (七)向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测评监督,由各代表小组组织并登记。
  第四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活动的,应书面请假。
  第五条  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按正常出勤处理,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六条  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后,应及时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办公室报送活动情况,同时将活动情况记录在《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  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代表小组应有计划安排本小组代表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等。
  第八条  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九条  被视察、检查、评议和调查的单位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协助代表搞好视察、检查、评议和调查。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单位负责人应当场答复代表,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条  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情况,可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询问或现场查看的方式,听取和了解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尤其是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旁听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十一条  旁听的案件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十二条  代表旁听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代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有组织地进行旁听监督。
  (二)依法回避原则。代表与案件当事人是直系亲属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不包办代替原则。代表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不得组织或引导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
  (四)只听不议原则。代表在旁听庭审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发表任何评论和意见。
  (五)庭审结束后建议原则。代表旁听时,不得干预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活动,可在庭审结束后对庭审活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旁听分为集体旁听和个人旁听。集体旁听是指代表有组织地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旁听;个人旁听是指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进行的旁听。
  第十四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旁听活动,并自觉遵守法庭规则。代表个人旁听案件,一般应提前向法院预约登记;旁听时,应主动向庭审有关人员出示代表证。
  第十五条  有代表参加旁听时,县人民法院应设置代表旁听席,为参加旁听的代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集体旁听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求,与县人民法院协商制定。每年旁听次数不少于3次。
  第十七条  县人民法院应将代表集体旁听的案件案由、起诉书简要内容、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公诉案件的公诉人等情况在开庭前10日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旁听案件意见建议表。代表参加旁听活动后,对庭审活动中审判程序、庭审能力、审判作风、公诉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于旁听后7日内交到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十九条  集体旁听的案件,县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将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由其向旁听代表通报。
  第二十条  县人民法院对持代表证个人参加旁听的代表姓名、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每季度末统一整理后,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收集县人大代表集体旁听和个人旁听的意见、建议,统一整理,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审核后,反馈县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法院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对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第五章  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确定,实行轮流列席,原则上所有基层县人大代表在届内至少列席1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接到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搞好视察、调研工作,对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参与决策、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邀列席会议时,应衣着整洁大方,遵守会议纪律,并在指定位置就坐。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邀列席会议时,按照会议安排进行发言,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
 
第六章  代表走访、接待选民
  第二十七条  代表走访、接待选民活动是代表密切联系选民,了解社情民意,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
  代表走访、接待选民活动,由各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应积极参加,个人也应主动开展。
  第二十八条  代表走访、接待选民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以“人大代表活动之家”为平台,每季度至少组织代表接待或走访选民1次;接待选民活动,应确定相对固定的时间或者确定“接待选民日”。各代表小组应对本组代表轮流参加接待选民的时间作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活动的5天前,应发布公告,告知接待选民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接待日的代表名单。
  第三十条  代表在走访、接待选民时应佩戴代表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做好记录,需要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表在走访、接待选民后,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要认真归纳整理,以《人大代表走访、接待选民登记表》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交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和答复代表。
  第三十二条  走访、接待选民所反映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和意见,代表应以议案、建议的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交。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要加强与办理代表建议、意见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也可以以代表视察、调研、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过程中,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切实解决好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代表反映的问题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由选联工委及时反馈代表。
 
第七章  代表向选民述职
  第三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每年12月应向选民述职,报告一年来的履职情况,并进行履职测评,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由代表小组组织。述职可以采取召开述职会议或向选民印发书面述职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代表述职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积极为民办实事
  第三十九条  加强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当地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是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基本职责。
  第四十条  代表应积极深入原选区,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解急事难事,每年至少办1件。
  第四十一条  代表为民办实事的主要内容:
  (一)协调解决制约原选区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技术等问题;
  (二)协助化解与原选区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交通、住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和救助等民生问题;
  (三)帮助处理原选区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调处矛盾,化解纠纷;
  (四)帮助理清发展思路,提供信息,促进群众增收致富。
  第四十二条  各代表小组要认真填写《代表为群众办实事记录簿》,对代表为民办实事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第四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要突出代表为民办实事的宣传报道,深度挖掘典型事例,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代表广泛联系群众、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为民办实事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履职积分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代表应深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权力,发挥“四作用”、做到“五带头”、履行“六个一”。
  “四作用”:参加决策作用、监督协助作用、模范带头作用、桥梁纽带作用。
  “五带头”: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执行决议、带头维护稳定、带头勤劳致富、带头扶贫帮困。
  “六个一”:接待或走访一次选民;学习一部法律;参加一次视察或调研;提出一件高质量的代表议案或建议;办一件实事;向选民进行一次述职。
  第四十五条  代表履职实行积分制管理。履职积分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依据,全年积分在60分以下的视为不能胜任,建议辞去代表职务。
  积分年度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委负责建立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代表参加会议情况,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承办单位答复件,代表接访记录,参加活动记录等。
  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代表履职的积分登记、汇总、考核工作。代表履职积分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应定期召开各代表小组组长会议,听取代表活动开展情况汇报,研究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代表履职积分标准:
  (一)代表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积30分;无故未出席一次扣30分;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出席会议的,该项不积分也不扣分。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独立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件以上的积10分,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名人各积5分,领衔人积10分(已独立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积分的,不再积分)。
  (三)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书面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的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议案的,每人积10分,领衔人积20分。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每提出一条并被审定为质询案的,每人积10分,牵头人积20分。未通过审定的不积分。
  (五)积极参加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和旁听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每提出一个约见事项或旁听一次案件审理积10分。
  (六)代表持证视察并形成书面视察报告的,每人积10分,视察报告交代表小组并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备案的,方可计分。
  (七)代表每年为群众至少办一件实事,每办一件积20分,代表须将相关情况交代表小组组长审定,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备案方可计分。
  (八)代表在闭会期间,要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学习培训、视察、检查、评议、列席会议等),每参加一次活动积10分,若早退或迟到一次则扣5分,无故缺席扣10分。
  (九)积极参与原选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每成功调处一起积10分。
  (十)以代表身份应邀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测评、检查、听证、调研等活动,一次积10分。
  (十一)每年按要求向选民述职的积10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