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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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31
(2009年12月21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8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处理,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报送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二)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五条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一)学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及履职为民情况;
  (三)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处理县人大常委会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所提建议及常委会审议意见等情况;
  (四)办理县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及约见事项情况;
  (五)廉政勤政情况;
  (六)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对口委(室)的工作联系情况;
  (七)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每年12月底前按照报送范围和报送内容要求,本人写出当年的书面履职情况报告一式30份,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分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处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三个档次,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测评结果及意见建议进行反馈,并报县委和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可适时听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报告,肯定成绩,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