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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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31
(2014年7月28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闭会期间作用,切实增强代表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以下简称“代表约见活动”)是指代表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时,针对本行政区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具体问题或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建议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以便进一步了解有关工作或者促进有关问题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主体是县人大代表,对象为约见事项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人。
  第四条  代表约见活动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委(室)或者代表小组组织开展。
  第五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县人大代表小组或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组织县人大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中,通过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座谈等形式,充分了解视察对象的工作情况,广泛收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根据需要,可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约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约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的建议、意见等。
  第六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由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事项: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
  (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中的一些问题。
  凡涉及与代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约见事项,代表应予回避。
  第七条  代表约见活动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约见事项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相关委(室)转交 “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研究,为参加约见会议答复代表做好准备。
  第九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第十条  约见会前,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或代表小组应组织参会人员进行实地查看,深入调查约见事项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代表约见活动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约见会议召开时,由领衔发言代表就所约见的事项向国家机关负责人进行询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其他参会代表可就约见事项作出补充询问。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认真听取代表反映的问题,如实回答代表的询问,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一个约见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一般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答,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次补充作答。
  第十二条  代表约见发言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提出建议要有针对性、可行性、前瞻性。被约见部门负责人回答代表询问应直奔主题,并有办理约见事项的明确态度,要避免答非所问、照本宣科、套话空话。
  第十三条 约见会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要将约见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委(室)应将约见情况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存档。书面材料应包括: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代表在约见时询问的内容及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场答复的内容和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具体措施、办法和完成时限等。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应对代表约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对被约见部门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实行重点督办。相关委(室)应加强与被约见部门的沟通联系,深入被约见部门,对每个约见事项办理进度、办理效果、存在困难等进行认真了解,全面掌握办理情况;积极与提出约见事项的代表沟通交流,征求代表对办理约见事项的意见建议。
  相关委(室)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约见事项督办情况。
  第十五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有关情况应通过师宗人大网站及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代表约见活动有关资料及跟踪督办情况、约见事项办理效果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认真整理,汇编成县人大常委会会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