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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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4-06-13
(2014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所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并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导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并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
  第三条  县人大街道工委机构名称为: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1人、办公室主任1人,委员3-5人(兼职)。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人选由县委考察推荐,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街道人大工委委员人选由街道人大工委提出初步人选,所在党工委审批,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依法开展工作,应做到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开展人大代表活动,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做好本代表团的组织、服务工作;
  (二)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工作部署,制定街道人大工委工作计划,听取本辖区内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的报告,促进地方发展;
  (三)负责组织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有关活动,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四)加大对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力度,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采用听取报告、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查等形式,监督和支持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
  (五)组织本辖区人大代表对辖区内经济、社会治安、城市建设和管理、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工委的决策提供参考,更好地促进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开展;
  (六)协助本辖区人大代表通过联系选民等方式,了解民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七)接待、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承办辖区内县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等有关工作;
  (九)组织本辖区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十)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有关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二)贯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党工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三)听取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和研究街道办事处提请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研究制定街道人大工委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组织代表走访、调查、视察等活动方案的实施;
  (五)研究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人民群众信访案件办理落实情况;
  (六)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精心做好会议准备,会议的日期、议题应提前3天通知工委组成人员,同时附送有关材料。必要时,可通知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准备工作,以提高会议质量。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人、辖区内部分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八条  街道人大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讨论决定问题,须经工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委每年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一次;不是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街道人大工委应建立向县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等行文制度;除县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的工作外,凡属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活动安排以及视察调查等活动形成的建议、意见等,均需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常委会各委(室)对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及开展的活动应予指导、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经费应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