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3
(2008年 12月16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2014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处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书面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
  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当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认真及时办理,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安排专项经费或者主动协商等方式,提高解决率。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了解全县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缺少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并提供电子文本。
  第八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代表应当确认建议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代表要求撤回所提建议的,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处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条  大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受理。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对代表建议进行初审,提出交办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选联工委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一个月之内召开交办会,根据建议内容,分别交由“一府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应当在对代表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拟对办理工作进行测评的代表建议(以下简称测评建议),报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行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办理代表建议的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工作标准,严格办理程序,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重点处理的建议或者测评建议,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与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实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坚持先协商后答复,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与代表面商,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将办理情况如实答复代表,待问题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
  (一)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为A类;
  (二)建议所提问题在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者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为B类;
  (三)建议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为C类。
  第二十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提出建议的所有代表,或经领衔代表同意后,由领衔代表转告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书面答复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时应当同时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所提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应当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处理的建议和测评建议,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牵头督办,“一府两院”分管领导领办。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召开督办会、测评、询问、质询等形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当对负责对口督办的建议进行督促检查,应当加强对B类建议办理工作的跟踪检查。
  “一府两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交有关承办单位再作研究,继续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关应当责成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负责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情况的;
  (三)在建议办理中对代表进行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一府两院”每年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每年应当将代表建议的综合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