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2
(1992年1月6日师宗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根据便于组织、方便活动的原则,县人大代表编组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各街道、乡(镇)选举的县人大代表分别编为一个代表小组,县直选区选举的代表可分别编入各街道、乡(镇)代表小组。县人大代表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与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混合编组。
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负责小组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履职总结表彰会,激励代表积极履职。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根据便于组织、方便活动的原则,县人大代表编组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各街道、乡(镇)选举的县人大代表分别编为一个代表小组,县直选区选举的代表可分别编入各街道、乡(镇)代表小组。县人大代表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与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混合编组。
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负责小组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履职总结表彰会,激励代表积极履职。
第二章 代表履职学习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的履职学习由县人大常委会或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负责组织。
第六条 代表履职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学习方式,以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为主,换届后要及时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一次专题履职学习培训。闭会期间组织开展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时,应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履职学习。各代表小组应组织形式多样的履职学习活动。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的情况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条件之一。
第六条 代表履职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学习方式,以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为主,换届后要及时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一次专题履职学习培训。闭会期间组织开展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时,应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履职学习。各代表小组应组织形式多样的履职学习活动。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的情况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条件之一。
第三章 代表活动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的经常性活动委托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组织,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
第十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科学文化知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代表履职知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
(二)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走访、联系原选区,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沟通代表小组活动信息,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每年应制订活动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小组活动,做到有记录、有总结。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应加强工作指导,推广先进典型。
第十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科学文化知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代表履职知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
(二)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走访、联系原选区,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沟通代表小组活动信息,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每年应制订活动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小组活动,做到有记录、有总结。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应加强工作指导,推广先进典型。
第四章 联系代表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每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联系3至5名基层县人大代表。在届期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应当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至少联系一次县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填写联系代表登记表,年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了解到的意见和要求,认为应当研究处理的,交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代表。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有计划安排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利用会议、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了解到的意见和要求,认为应当研究处理的,交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代表。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有计划安排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利用会议、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
第五章 代表视察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或委托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一次会前视察,为县人大代表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提出议案建议作准备。
第十七条 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应适时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或委托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组织开展专题视察。
专题视察应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政府的重点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视察的内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拟制,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视察结束后,视察组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视察情况,综合整改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县人大代表可凭县人大常委会制发的“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进行持证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时间、单位由代表自行确定,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应当协助代表做好联系沟通工作。
代表持证视察采取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可以一人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个人联合视察。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临场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时,要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被视察的单位要尊重代表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代表视察,如实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研究处理,积极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应适时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或委托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组织开展专题视察。
专题视察应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政府的重点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视察的内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拟制,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视察结束后,视察组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视察情况,综合整改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县人大代表可凭县人大常委会制发的“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进行持证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时间、单位由代表自行确定,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应当协助代表做好联系沟通工作。
代表持证视察采取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可以一人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个人联合视察。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临场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时,要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被视察的单位要尊重代表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代表视察,如实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研究处理,积极改进工作。
第六章 代表来信来访接待
第十九条 县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或通过电话反映的意见建议,按反映问题的内容,由相关委室或领导负责接待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二十条 对县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分析研究,妥善处理。对信访中涉及重要情况和检举、控告的,应及时向有关组织及领导反映。对所反映的问题还不够清楚的,可以组织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十条 对县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分析研究,妥善处理。对信访中涉及重要情况和检举、控告的,应及时向有关组织及领导反映。对所反映的问题还不够清楚的,可以组织进行调查研究。
第七章 创先争优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大代表中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和争当优秀代表活动。创先争优活动每届至少评选一次,按分配名额,自下而上进行评选,报主任会议审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先进代表小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组织本组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全组代表能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出席率为100%,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参与率不低于95%;
(三)全组代表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决议决定,廉洁自律,积极维护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形象;
(四)全组代表能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本组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
(五)认真执行“人大代表活动之家”各项制度,且有规范的痕迹管理;
(六)能按代表活动制度的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代表小组活动,并有痕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优秀人大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时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出席率、参与率达到100%;
(三)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模范带头作用;
(四)密切联系原选区并自觉接受原选区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反映原选区的意见和要求;
(五)每年能提出1至2条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并能帮助原选区协调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清正廉洁,勤奋为民,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形象。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组织的相关活动,代表参加活动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先进代表小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组织本组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全组代表能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出席率为100%,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参与率不低于95%;
(三)全组代表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决议决定,廉洁自律,积极维护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形象;
(四)全组代表能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本组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
(五)认真执行“人大代表活动之家”各项制度,且有规范的痕迹管理;
(六)能按代表活动制度的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代表小组活动,并有痕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优秀人大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时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出席率、参与率达到100%;
(三)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模范带头作用;
(四)密切联系原选区并自觉接受原选区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反映原选区的意见和要求;
(五)每年能提出1至2条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并能帮助原选区协调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清正廉洁,勤奋为民,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形象。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组织的相关活动,代表参加活动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