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2
(2008年12月16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按照职责,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依据监督法第九条规定收集整理和提出,于每年11月底前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
“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并说明报告的内容、时间和理由。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拟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方案,于每年12月上旬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委(室)的建议,或“一府两院”的要求,调整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一府两院”临时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六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体现专项性特点,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一)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三)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七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该专项工作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提供必要的情况介绍和资料。
第八条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结束后,视察组或者专题调查组应当形成相应的视察(调查)报告。
第九条 视察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作的总体评价;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三)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四)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汇总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于县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的25日前书面交报告机关研究。报告机关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对上述问题和意见明确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分工联系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定后,回复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稿进行修改;不修改的,报告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报告机关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属于重大、综合事项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属于单项工作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报告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征求意见或者送达的,或者报告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报告机关又不报告理由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该专项工作报告不列入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一)报告机关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报告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五)报告的客观真实性。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视察、调查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依照《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听取“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汇报。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一府两院”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应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