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2
(2014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的工作程序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以下简称《工作评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是对被授予单位工作成绩的肯定,也是期望和鼓励,必须充分体现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促进部门工作,有利于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授予的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直管单位。
第四条 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必须按照《工作评议办法》的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评议,评议结果达到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的条件,才能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五条 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的工作程序:
(一)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评议办法》的规定,组成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工作评议;
(二)经工作评议,受评单位满意率及整改措施和效果达到《工作评议办法》规定应给予表彰、奖励的,由受评单位提出申请,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提请主任会议讨论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三)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之前,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期间反映的突出问题,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核实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五)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的,应以主任会议议案提出;
(六)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工作评议中,参评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满意率”为90%以上(含90%)的,整改措施有力、效果好,且无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或部门;
(二)近三年来未发生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被一票否决,或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问题受追究的情况。
第七条 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近三年社会评价中排名靠前的单位或受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综合性表彰的单位;
(二)部门主要领导按照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监督,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会议,届内未出现两次以上缺会的情形;
(三)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被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对口联系的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跟踪监督,在届内受评单位出现一票否决或其他有损“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情形的,主任会议可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提出的具体建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取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表决通过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收回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