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报告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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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报告的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2
(2014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报告,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基本形式,有利于增强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情况的了解,有利于推动和促进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2—3个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也可听取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直管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部门职责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情况;
  (四)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情况;
  (六)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八)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九)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听取的其他事项。
  工作报告对有关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可以作重点报告。
  第五条  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经同意,也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向会议报告。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对口联系委(室)征求意见,并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对口联系委(室)可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要工作或重大问题,通过调研了解情况。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一般不作重点审议;如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有关工作提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意见建议,可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送县人民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按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