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6-12
(2008年12月16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和财政决算;
(四)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
(五)人口、土地、环境、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决策;
(六)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七)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决定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根据县委的决议或建议,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定的事项;
(十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重大措施;
(三)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县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七)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
(八)有关司法、民政工作和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江河水库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重大问题提出的质询,县人大代表或公民就重大问题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十四)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事项,每年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四)法律、法规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和财政决算;
(四)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
(五)人口、土地、环境、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决策;
(六)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七)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决定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根据县委的决议或建议,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定的事项;
(十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重大措施;
(三)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县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七)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
(八)有关司法、民政工作和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江河水库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重大问题提出的质询,县人大代表或公民就重大问题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十四)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事项,每年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四)法律、法规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统计资料、调查分析材料等;
(二)与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说明等资料。
第八条 下列机关或人员可以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一)中共师宗县委建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三)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第九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提请程序:
(一)县委的建议和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一府两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请机关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从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延期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出该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机关负责人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通过县人大代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重大事项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经审议后未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将审议的情况整理后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若需形成决议、决定的,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关于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统计资料、调查分析材料等;
(二)与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说明等资料。
第八条 下列机关或人员可以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一)中共师宗县委建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三)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第九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提请程序:
(一)县委的建议和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一府两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请机关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从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延期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出该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机关负责人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通过县人大代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重大事项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经审议后未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将审议的情况整理后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若需形成决议、决定的,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需较长时间执行的,应分阶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中提出的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对依法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征求意见或者不备案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中提出的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对依法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征求意见或者不备案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