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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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05
(2014年4月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维护国家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预算监督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县级财政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财政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其它重大财政预算事项。
  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情况;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协助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做好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初步审查工作。初步审查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和有关领导参加。
  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及县级预算单位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供预算审查资料,并接受和答复预算审查中相关问题的询问、质询,认真落实预算审查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预算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公开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公共性原则。
  第四条  财政预算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和科目调剂。
  第五条  经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相关部门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总预算和总决算情况向社会公布;预算单位应在部门预算、部门决算批复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预算编制监督
  第六条  财政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财政、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是否体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符合财税经济政策等情况;
  (三)预算安排方案和相应财力保障情况;
  (四)人大代表议案涉及预算工作落实情况;
  (五)实现预算目标的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
  (六)预算安排项目是否明确具体;
  (七)部门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
  (八)其它重大财政预算事项。
  第七条  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财经工委应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参与预算编制过程,掌握预算编制的具体情况。财政、税务部门安排收入计划和编制财政收支预算,应通知财经工委参加相关会议;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财经工委。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45日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县财政预算编制方案和重大财税政策情况说明;
  (二)县级财力计算表,科目编列到项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三)县级部门预算草案;
  (四)民生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五)上级补助收入和对下级补助分配方案情况; 
  (六)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及相关说明;
  (七)县级预算安排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意见;
  (八)政府性债务举借及偿还情况;
  (九)预算审查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财经工委对县级财政预算编制情况初审,应召开座谈会听取收入征管部门、财政支出预算单位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也可通过组织县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财经工委应将预算初步审查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预算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报告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财经工委。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工委应协助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
  第十二条  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将上级有关预算收支的重大政策变化情况、收入征管政策变化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财政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决议的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包括部门预算)情况和执行财政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征缴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支出(包括部门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债务支出及转移支付补助支出等具体执行情况;
  (五)重大项目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预算年度内应将上年度财政决算情况、当年1—6月和1—10月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下达后需二次分配的大额专项预算资金分配情况应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和重大财政预算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批准后方可安排资金拨付,新增支出列入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财政、税务部门应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将预算执行明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并按月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财经工委应按职责要求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重大支出项目监督制度和部门预算日常监督制度,定期听取县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依法提出质询或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织专项调查,必要时也可通过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调查或审计情况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执行中确需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年初预算中尚未明确到具体用款单位和具体项目的预算支出项目,即需对年初支出预算进行二次安排的,财政部门应于季末将安排情况汇总报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
  (二)预算支出科目和具体项目与批准预算有变更的,财政部门应于季末将变动原因、依据及其它说明材料汇总报送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
  (三)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它特殊情况,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或调整支出项目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财政部门应将增加或调整支出预算情况,以及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预算事项决定情况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在预算调整时依法认可;
  (四)其它预算收支事项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具体使用单位、财力来源及有关说明材料,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30日前报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财经工委进行初审;
  (五)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决算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财政决算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结果和财政平衡情况;
  (二)县级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结果和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三)财政收支执行结果与批准预算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四)超收收入和新增财力安排及使用情况;
  (五)上级各项补助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部门决算情况;
  (八)上级决算批复和部门决算批复情况;
  (九)审计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预算资金绩效情况;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情况;
  (十二)需要审查的其它决算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决算草案应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和明细项目详细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和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收支预算完成情况;
  (二)分级次的收入完成情况,分项目的财政支出完成情况表,省市对县财政决算结账明细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完成情况;
  (四)财政收支预算变动和结余、结转情况;
  (五)上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实现财政预算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七)财政决算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决算20日前,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由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应认真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对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议的意见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受质询或调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答复所提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查处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在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之日起20日内,将决算情况批复各乡(镇)和县级预算单位,并将决算的批复情况报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财经工委备案。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预算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预算法律、法规,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全面、准确执行财政收支预算,真实提供预算审查资料,认真办理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意见、建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审计报告,应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公开度或对公开内容涉及事项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