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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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日期:2014-06-05
(2008年7月31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科学、高效履职,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县委工作大局,努力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尽职尽责地做好常委会各项工作,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活动,自觉坚持和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依法行使职权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人民群众和县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民情,汇聚民智,反映民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原选区组织的人大代表活动,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或调研,为审议做好充分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中,应认真听取报告,分析议案,参加分组审议,积极发表意见。审议发言时应突出主题,观点明确,简明扼要,提高发言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不得从事有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按程序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带头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认真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参加活动时,应当轻车简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
  第十条  在常委会各委(室)担任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委(室)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委有关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按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在涉外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会期,因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 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不能充分发挥组成人员作用的,本人应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常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的考勤制度,每半年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