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案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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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案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05
(2009年3月26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案处理程序,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询  问
  第二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县人大代表,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相关事项的询问。
  第三条  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当场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询问的,经说明原因,并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询问人认为答复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出询问,由相关部门再作答复。
 
第三章  质  询
  第四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应当是属于会议正在审议的议题或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接收,提交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主任会议同意开展质询的,将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委会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八条  质询案在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书面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