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05
(2009年 3月26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楚的,可以组织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提请常委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四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五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 对特定问题调查一般应在调查委员会成立之日起90天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再延长60天。
第七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设立调查委员会的理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八条 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按照《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设立调查委员会的理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八条 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按照《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