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05
(2008年7月31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和监督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有关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
汇总整理后的审议意见,一般应当包括对有关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向人大常委会报送研究处理情况的期限等内容。
审议意见经调查组成员会签、委(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审签后,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根据需要,可召开相关部门审议意见交办会。
第四条 报告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的期限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有关委(室)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要求期限内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应向主任会议说明。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基本情况;审议意见被采纳后的处理措施和计划,或者认为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及理由;下步工作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经报告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认真处理审议意见,在处理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致使审议意见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说明情况。
“一府两院”认为审议意见不当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意见,由主任会议讨论并给予回复。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听取“一府两院”处理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对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及审查意见形成处理情况的初审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表决情况,主任会议认为需要重新处理的,相关部门必须按要求重新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再次处理情况。再次处理情况仍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涉及议题的有关机关或部门,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八条 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处理审议意见的,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或撤职案。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中形成的决议,组织代表视察、开展工作评议、专题调研形成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向“一府两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认真处理审议意见,在处理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致使审议意见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说明情况。
“一府两院”认为审议意见不当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意见,由主任会议讨论并给予回复。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听取“一府两院”处理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对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及审查意见形成处理情况的初审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表决情况,主任会议认为需要重新处理的,相关部门必须按要求重新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再次处理情况。再次处理情况仍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涉及议题的有关机关或部门,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八条 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处理审议意见的,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或撤职案。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中形成的决议,组织代表视察、开展工作评议、专题调研形成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向“一府两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