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4-06-05
(1993年10月30日师宗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公开程序,公布结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常委会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四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调各委(室)进行筹备,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委(室)应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议程和要求,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联系,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工作评议等,并形成相应的报告;
  (二)研究、论证议案,对重大事项的议案提出决议草案,
提请主任会议讨论;
  (三)审核“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查;
  (四)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  各委(室)提请主任会议审查的议案、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工作评议报告和决议草案等,需经调查组成员会签、委(室)主任审核、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查后,提请主任会议审查。
  第七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召开主任会议初审:
  (一)听取会议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会议日期及列席人员,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听取和讨论各项议案、报告;
  (三)提出决议决定草案;
  (四)听取和讨论人事任免案的说明,并确定向常委会会议说明的形式;
  (五)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同时提出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主任会议讨论以上议案、报告、决议决定草案等事项时,所提出的意见,由相关委(室)负责落实,并做好会议材料的修改完善工作。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由相应委室及时与报告部门沟通,修改完善后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提请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专项工作报告,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3日前交由办公室送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就地开展调查研究,拟好审议发言提纲,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举行:  
  (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形式,对议案、报告等进行审议。必要时召开主任会议处理审议意见。
  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联组会议由常委会副主任轮流主持。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力求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
  (一)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二)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政府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议案说明报告,听取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工作评议报告;
   (三)听取其他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人和报告形式:
  (一)议案的说明报告,由所提议案的主任会议、“一府两院”受托人作说明报告;
  (二)任免案的说明,县人民政府县长提请任免的由县长或受委托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的,由院长、检察长或受委托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的,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向全体会议作说明,也可以印发书面说明;
  (三)“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主要领导或受委托人向全体会议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向全体会议作报告;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工作评议报告等,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或有关委(室)主任向全体会议作报告,也可以印发书面报告;
  (四)其他报告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作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
  (一)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后,一般分为两个组对议案、报告、决议草案等进行审议;
  (二)分组审议议案、报告、决议草案,可采取委员询问和相关部门回答说明相结合、书面发言和口头发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一府两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分组会议,认真听取意见、说明有关情况、回答询问;
  (四)分组召集人要认真组织,引导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归纳整理审议情况,特别是重点建议和不同的意见要如实向联组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分组审议意见的整理。分组会议发言情况由各组召集人、会议记录人员收集汇总,由办公室整理,印发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分组审议意见由相关委(室)认真整理,形成相应报告的审议意见,经调查组成员会签、委(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常委会主任审签后印发报告机关或部门办理。报告机关或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联组会议主要是汇报分组审议情况,进一步审议和讨论议案、报告中的重要问题,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一府两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并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一)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者其他表决方式进行;
  (二)表决通过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三)表决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逐个进行,任免审判员、检察员也可合并表决,经表决被否决的人选,第二次提出其担任同一职务的任命案再次被否决的,不再提请任命;
  (四)提请表决有重大事项议案、人事任免案,先表决重大事项议案;
  (五)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章  会议的落实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由常委会主任签发向社会公布。
  审查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的意见,以常委会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也可召开会议交办。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对“一府两院”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对办理落实不力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该报告提出的对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意见,交省人大代表作为向省人代会提议案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其他主要文件汇编《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印送县处领导、县直各部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和有关人大代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决算,执法检查报告,处理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以及监督公开的程序,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情况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