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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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05
(2003年12月30日师宗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1日师宗县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工作由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评议对象确定成立相应的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参加评议的人员由县人大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县人大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条 评议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在参加评议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评议安排,按要求参加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深入调查研究,作好评议准备;
  (四)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 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支持代表开展评议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和刁难,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评议的主要对象:
  “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直管的单位。
  第七条  工作评议对象的提出:
  (一)中共师宗县委的建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建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建议;
  (四)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建议。
  第八条  评议的具体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  评议内容:
  (一)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
  (二)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情况;
  (三)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情况;
  (四)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廉政勤政、作风建设及服务发展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解决情况;
  (七)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启动评议工作。拟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参评代表、评议对象及评议时间、内容、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开展工作调查:
  调查以集中调查、分组调查、个人调查等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
  调查中采用召开座谈会、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情况,撰写调查报告。
  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写出汇报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调查。
  第十二条  召开评议会议:
  (一)评议会议由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言,但不参加表决;
  (二)被评议单位报告工作,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由“一府两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报告,评议部门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作调查报告;
  (四)评议可采取分组、联组、大会等方式进行;
  (五)代表进行评议发言,可对被评单位汇报有疑问和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询问,被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作出负责的答复和说明;
  (六)评议发言结束后,参加会议的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七)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性发言。
  第十三条  进行评议整改:
  (一)评议会议结束后,由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评议工作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出整改意见;
  (二)评议整改意见交被评议单位进行整改,被评议单位应在1个月内提出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报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工作情况;
  (三)整改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监督落实。

第四章 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满意率”为90%以上(含90%)的,整改措施有力、效果好,且无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按有关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满意率”、“基本满意”之和为60%-89%的,要查找不足,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不满意率”在41%以上的,经主任会议确定,对被评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严格整改。
  第十八条 对代表在评议中所反映的被评议单位违法及违反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或根据管辖权限报县委或交由有关机关单位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