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口联系单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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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口联系单位制度

发布日期:2014-06-05
(2014年4月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基层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与群众、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工作对口单位的联系,更好地了解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加强与政府工作部门的联系,监督和支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搞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
  第二条  在届期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分别联系3-5名基层县人大代表。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的内容:
  (一)了解代表在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了解代表履职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查,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调研,参加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走访、接待选民活动,以及了解社情民意,接受选民监督等情况;
  (三)相互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帮助、指导基层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四)了解掌握代表的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情况,帮助代表解决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向代表介绍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征求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可采取走访、座谈、电话、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联系。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同所联系的县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每年深入基层走访联系对象不少于1次。每年联系代表的情况,要做到有记录、有总结。
  第六条  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的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梳理归纳,以一事一表的方式,认真填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登记表》,对需交由“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进行转交,并督促承办单位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应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联系代表工作中,要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愿望、呼声和要求,认真帮助代表解决实际问题,为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同时,要注意收集意见、建议,促进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章  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
  第八条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代表履职实效、畅通民意诉求的有效途径。县人大代表除认真参与《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外,还应以其他方式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向群众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自觉接受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和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重点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惠民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群众诉求,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答疑释惑工作; 
  (四)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深入了解并促进群众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解决,力所能及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可以采取持证视察、座谈、走访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通讯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联系群众,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应注重广泛性、实效性原则,每位代表应有不低于3户的相对固定的联系对象。
  第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每年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活动应不少于2次,至少提出一件能推动和促进发展的建议,反映一个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县人大代表在与群众联系中,收集到具有操作性、可行性的建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以《人大代表走访、接待选民登记表》形式提出,交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和答复代表。
  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和意见,代表可以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形成议案在人代会期间提交。
  代表在联系群众工作中收到的群众来信来访,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工作程序受理,并回复代表。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各代表小组要共同做好代表联系群众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代表联系群众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对于代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和其他相关的服务保障。各代表小组要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做好协调、组织、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口联系单位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与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是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监督、支持和服务“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委(室)要按照工作职能,积极开展与“一府两院”各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各委(室)与“一府两院”工作对口联系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增进了解,互相配合,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要积极做到:
  (一)加强与工作对口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安排;
  (二)深入了解、督促落实对口联系单位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执行情况,以及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后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积极与对口联系单位进行沟通,做好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专题调查、执法检查、视察、工作评议等工作,督促对口联系单位认真做好准备,为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四)认真做好对口联系单位涉及常委会审议议题相关报告的初审工作,及时向对口联系单位反馈意见,督促其认真修改和完善工作报告;
  (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听取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必要时建议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听取专题汇报;对口联系单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并需要答复的函件等,属各委(室)职责范围内的,各委(室)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对口联系单位应主动做到:
  (一)增强人大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对口委(室)的经常性联系和交流,及时通报工作情况,邀请对口委(室)参加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支持和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对口委(室)到本单位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对涉及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需要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有关委(室)报告;
  (五)对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交办的有关征求意见(草案)等事宜,应认真组织讨论,及时收集意见并报告;
  (六)其他需要沟通和联系的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参照本制度制订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联系乡(镇)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