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测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6-05
(2014年4月1日师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切实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集中反映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对代表权利的尊重,是对人民负责的表现,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跟踪督办代表建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代表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第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集中反映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对代表权利的尊重,是对人民负责的表现,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跟踪督办代表建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代表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第三条 测评工作在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选联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领导小组,组织部分代表,按照测评工作程序,对确定测评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票决。
第四条 测评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如实报告被测评建议的办理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第六条 代表参加测评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测评通知要求参加测评工作;
(二)结合测评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办理工作情况,作好测评发言准备;
(三)认真负责,尊重客观事实,有理有据发表意见,并认真参加投票表决;
(四)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支持测评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和刁难,更不得对参加测评工作的代表打击报复。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领导小组,组织部分代表,按照测评工作程序,对确定测评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票决。
第四条 测评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如实报告被测评建议的办理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第六条 代表参加测评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测评通知要求参加测评工作;
(二)结合测评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办理工作情况,作好测评发言准备;
(三)认真负责,尊重客观事实,有理有据发表意见,并认真参加投票表决;
(四)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支持测评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和刁难,更不得对参加测评工作的代表打击报复。
第二章 测评建议的提出和测评内容
第八条 测评建议的提出:
(一)中共师宗县委建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建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建议;
(四)代表10人以上联名建议。
测评建议可以在每年代表建议交办会之前提出,也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后提出。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测评建议,讨论确定具体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对象。
第十条 测评的内容:
承办单位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具体办理工作制度的情况;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的情况;落实先协商后答复等各项办理工作措施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答复代表的情况;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的解决情况。
(一)中共师宗县委建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建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建议;
(四)代表10人以上联名建议。
测评建议可以在每年代表建议交办会之前提出,也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后提出。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测评建议,讨论确定具体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对象。
第十条 测评的内容:
承办单位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具体办理工作制度的情况;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的情况;落实先协商后答复等各项办理工作措施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答复代表的情况;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三章 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测评程序的启动:
在每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报告之前,成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领导小组,启动测评工作程序。同一年有多件建议办理工作需要测评的,可以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测评的方法步骤:
(一)制定测评方案,测评方案主要包括测评对象、测评内容、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二)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参加测评的人员由提出建议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和下级人大代表参加,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大代表数为40人左右;
(三)组织代表对被测评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人员参加;根据测评建议的对象和内容,县人大常委会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安排有关委(室)进行调查,也可以直接组织代表调查;调查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代表、选民及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办理工作,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建议的调查报告,提交测评会议;
(四)组织召开测评会议,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参加测评会议的人员范围:
(一)测评会议应有80%以上确定参加测评的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二)除被测评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承办人员参加外,其他有代表议案、建议承办任务的单位应安排一名领导列席测评会议,县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应参加测评会议;
(三)根据需要,可邀请与被测评建议办理有关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言,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测评会议的程序:
(一)测评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二)被测评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作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报告也可以书面印发;
(三)测评会议上,代表和列席人员可以进行发言,对被测评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报告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提出询问,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作出负责的答复和说明;
(四)测评发言结束后,代表对被测评的建议办理工作投票表决,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投票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被测评的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测评结果作表态性发言。
在每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报告之前,成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领导小组,启动测评工作程序。同一年有多件建议办理工作需要测评的,可以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测评的方法步骤:
(一)制定测评方案,测评方案主要包括测评对象、测评内容、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二)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参加测评的人员由提出建议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和下级人大代表参加,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大代表数为40人左右;
(三)组织代表对被测评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人员参加;根据测评建议的对象和内容,县人大常委会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安排有关委(室)进行调查,也可以直接组织代表调查;调查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代表、选民及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办理工作,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建议的调查报告,提交测评会议;
(四)组织召开测评会议,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参加测评会议的人员范围:
(一)测评会议应有80%以上确定参加测评的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二)除被测评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承办人员参加外,其他有代表议案、建议承办任务的单位应安排一名领导列席测评会议,县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应参加测评会议;
(三)根据需要,可邀请与被测评建议办理有关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言,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测评会议的程序:
(一)测评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二)被测评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作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报告也可以书面印发;
(三)测评会议上,代表和列席人员可以进行发言,对被测评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报告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提出询问,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作出负责的答复和说明;
(四)测评发言结束后,代表对被测评的建议办理工作投票表决,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投票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被测评的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测评结果作表态性发言。
第四章 测评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 “满意率”90%以上(含90%)的,测评结果作为评选议案、建议办理先进单位的依据,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之和为60%—89%的,承办单位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办理工作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大办理力度。
第十七条 “不满意率”在41%以上(含41%)的,承办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再作研究,重新办理答复代表,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重新办理工作情况。重新办理仍存在较大问题的,经主任会议确定,给予通报批评,并继续作为重点督办对象跟踪问效,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启动质询监督程序进行“质询”。
第十八条 建议办理测评结果通报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并在次年的人代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之和为60%—89%的,承办单位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办理工作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大办理力度。
第十七条 “不满意率”在41%以上(含41%)的,承办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再作研究,重新办理答复代表,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重新办理工作情况。重新办理仍存在较大问题的,经主任会议确定,给予通报批评,并继续作为重点督办对象跟踪问效,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启动质询监督程序进行“质询”。
第十八条 建议办理测评结果通报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并在次年的人代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