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举债审查监督办法(暂行)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举债审查监督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1-08-31

(2009年12月21日师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举债的审查和监督,促进全县的投融资管理工作,保证政府举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师宗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师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预算监督的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县人民政府举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举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其投融资公司举借和偿还的债务或者其他由县人民政府承担代偿责任的债务。

 第二章  初  审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拟举借或担保借入债务事项,应按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依法以议案的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日将议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债的议案后,及时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提交举债议案的同时,应报送详细的议案说明,说明举债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用途,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方案,分项目、分年度的还款计划方案等内容。

  第五条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织和开展初审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举债事项相关情况的介绍;

  (二)组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相关委室人员、代表或专家对拟举债实施项目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听取和征询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政府举债议案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提交的举债议案及相关情况说明,结合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对举债议案进行讨论研究,县人民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就议案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三章  审议、表决

  第八条  政府举债议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举债议案,县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议案、对议案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举债议案进行审议,经会议表决通过后,作出决议,书面通知县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举债议案经表决未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将有关情况及原因通知县人民政府。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政府举债工作情况的监督,积极推进举债项目的实施,有效地促进债务资金使用成本的降低,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常委会对政府举债实施监督可以采取视察、检查、调查或听取专题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视有关情况,适时组织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对政府举债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偿债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视察、调查或检查。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讨论提出,专题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债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相关指标和风险情况报告等。

  第十四条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履行好对政府举债情况的经常性监督工作,调查了解政府举债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偿还等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实现债务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的政府举债事项,每半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举债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偿债情况和效益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贷款项目的单位或业主应加强与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按季度向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报送书面实施情况和相关进度表。

  第十八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举债的贷款用途或项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